第三十四章 矛盾的证词-《交错的关系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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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他也住在这里,你真的不认识吗?”

    “我以前不住这,对这的人不熟。如果你查过的话就会知道,我一直住在别的地方。”

    “以前不住这,嗯。我们去过你的户籍所在地,你的房子十几年前就卖了,那你这段时间都住哪?”

    “我,我之前在国外。”

    “出入境……”

    钟子期还没说完,崔哲就打断了。

    “回来后就去外地打工了。”

    “嗯,能告诉我是在哪打工吗?”

    “在,在……这跟我儿子的案子有什么关系?”

    “有没有什么关系,由我们判断。”

    “你有搜查证吗?”

    钟子期没想到崔哲会这么问,但一想到他之前的履历就明白了过来。

    “那我换个问题好了。这个月1号到10号,你在什么地方?”

    “我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。”

    “可以是可以,不过你可能在国外待得时间有点久,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有点生疏了。在我国,公民是有义务配合警务人员调查取证,如果不积极配合,甚至妨碍警务工作,嗯……”

    “1号到10号,我就在这。”

    “有人可以证明吗?除了你的家人。比如说前面5户人家,或者是左右4户人家,还有后面3户人家里,有邻居可以证明这个月1号到10号你就在这里吗?毕竟是这个月的事,我想大家都还记得。”

    崔哲又干咽了一口唾沫,调整了一下呼吸。

    “我想起来了,我为了凑齐小博的保释金,去了趟外地,14号才回来。”

    “哦,可据我们了解,崔鹏博的保释金3号就已经交了,为什么你14号才回来?”

    “是……是我一个亲戚帮我垫付的,我又去凑钱还那个亲戚了。”

    “可以告诉我,最早交付保释金的钱,你是跟哪个亲戚,在几月几号借的。后面还这个亲戚的钱,你又是几月几号,跟哪个亲戚借的吗?如果有借据,你也可以直接给我看借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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